超级玛丽7号重疾险解析包括保险期间、投保年龄、犹豫期、缴费期限、保险责任、免责条款,具体如下:
1.保险期间:可选保至70岁或保终身;
2.投保年龄:出生28天-55周岁;
3.犹豫期:15天;
4.缴费期限:可选10年交、15年交、20年交、30年交;
5.保险责任:
(1)110种重疾:最多可赔一次,可赔100%基本保额;
(2)25种中症:最多可赔两次,无间隔期,每次可赔60%基本保额;
(3)50种轻症:最多可赔三次,无间隔期,每次可赔30%基本保额;
(4)被保险人中症、轻症豁免责任:即被保险人第一次赔付中症保险金或轻症保险金后,剩余保费可无需再继续缴纳,但是保障仍然有效;
(5)可选第二次重疾保险金: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(不含当日)首次确诊重疾,则间隔3年后,若被保险人再次确诊重疾(不含重疾的持续状态),可赔80%基本保额;
(6)可选疾病关爱保险金: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(不含当日)首次确诊保险合同约定重疾,则可额外赔付100%基本保额,仅限一次;若首次确诊保险合同约定中症,则可额外赔付20%基本保额,仅限一次;
(7)可选重度恶性肿瘤医疗津贴保险金:被保险人首次确诊重度恶性肿瘤,间隔365天后,若被保险人仍处于重度恶性肿瘤状态,则每次可给付40%基本保额,最多可给付三次;
(8)可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:被保险人若在18周岁之前身故或全残,则可赔已交保费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;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后身故或全残,则可赔100%基本保额;
6.免责条款:
(一)被保险人因下列第(1)-(7)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,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;被保险人因下列第(1)-(9)项情形之一导致全残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,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:
(1)被保险人故意自伤、或自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
(2)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(3)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(4)被保险人服用、吸食或注射毒品;
(5)被保险人酒后驾驶,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(6)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(7)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;
(8)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(不包括器官移植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(HIV)感染、输血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(HIV)感染和职业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(HIV)感染);
(9)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、先天性畸形、变形或染色体异常。
(二)发生上述第(2)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本合同终止;若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保费,则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。
(三)发生上述第(2)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、中症疾病、轻症疾病的,本合同终止;若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保费,则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。
(四)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、全残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、中症疾病、轻症疾病的,本合同终止,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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